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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企业注册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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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企业注册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泰安佳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47:17

现在有好多人都想去注册商标,然后拿来卖。其实做商标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有可能你的商标一分不值,也有可能被大企业花重金收购。那么,你知道怎么办理商标转让吗?我国办理商标转让有两种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办理。另外不止是泰安商标注册有驳回程序,商标转让也有驳回,但是我国《商标法》对此是有规定的,那就是如果被驳回,是可以申请复审的。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申请注册,如果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而就复审结果还可以请求司法审查;但对于注册商标转让中,作出的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律并没有可以进行复审的规定。

现在非常多创业者在创立公司或者成立项目时都会想到要申请注册商标,但多数人只是把商标当成一个简单的保护工具,或者当成一个办理其他资质所需的材料,这种想法并没有真正的挖掘到商标的价值。泰安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将自己的肖像申请为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肖像被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狭义的肖像是指公民的面部形象,如;老干妈商标上的陶华碧头像;十三香商标上的王守義头像和霸王洗发水上的陈启源头像等;广义的肖像还应该包括人物的整体形象,如王致和腐乳。这些商标都是以经营者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对自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肖像既可能是照片,也可能是绘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肖像都是真实人物的形象,以虚构人物的造型作为商标注册的另作要求。《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那么,以肖像注册商标应符合哪些要求呢?如何用肖像申请做注册商标?有何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三、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侵权他人商标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发生了侵权商标的行为后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或者是协商后是可以减轻处罚的,那么所有的企业都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注册企业商标的,那么侵权他人商标要承担哪些责任?侵权他人商标要承担哪些责任侵权他人商标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可以不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有哪些?2016年2月1日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送审稿规定三种无证无照经营情形不用查处。不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1、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而拟修改的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不同: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稿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同时明确,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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