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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企业商标注册的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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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企业商标注册的办理步骤

作者:泰安佳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59:29

商标优点一:商场通行证

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商场的前锋。

在有些国家或许区域有请求商标的产品才干进驻该国家和区域各大型卖场、超市或渠道。

在印刷标签、包装或许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扬都需求出具相关品牌的泰安商标注册文件。

商标优点二:商战中的旗号

战旗标志着一往无前,冲锋陷阵,代表一支部队的魂,占据一个城池后就插上自己的旗子,代表现已被我们占据,那是成功。商标也是企业的精力标志,是企业产品、效劳所占据范畴的最直接表述。

商标优点三:资产中的重头戏

商标的评价价值能添加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价值越高的品牌越能表现该商标的影响力和企业的规划,也反映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承受程度。

商标优点四: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

产品在商场上承受社会查验和监督,而这些产品信息是经过商标来传递给消费者的。使用商标宣扬产品,言简意赅、夺目杰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诱发其“快速购买”的欲望,从而到达打名牌、添加销量的效果。

商标优点五:企业信誉的载体

商标不仅是产品和服务来历的标志,也是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强弱的标志,企业信誉的详细表现方式就是商标所标明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商标凝结了所标明产品、效劳,以及该产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诺言,商标是产品、服务信誉和与之相关的企业诺言的尽量标明。商标信誉在商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一个有诺言的商标,能进步产品竞争力,在翻开产品销路这方面起到重要的效果。

商标优点六:职工的勋章

好的品牌能给职工带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生长感。也就是说,品牌说到底是传递一种文明,传递给职工一种特别的忠实和信赖。

商标优点七:品牌胶葛中的盾牌

商标好比是盾牌,谁把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盾牌”的主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不光能够维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不受损害。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泰安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并交纳规定费用,即可以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于2017年4月1日起,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调整为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

近日,有个朋友说想要注册个人工作室来做生意,正好我司小编之前帮客户注册过,今天就发一篇个人工作室注册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创业者。

一、注册个人工作室需要的资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租用房,可能还需要租房协议或房屋使用协议)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4、寸照一张二。

个人工作室注册流程:

1、确立自己所要开办工作室的名称类型以及营业范围。

2、到所在地的管辖区工商局版式大厅或者办公室要一份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根据自己的情况认真填写好表中的内容。(营业范围什么的一定要填全了,不确定的范围要找人问明白了再写。)

3、审核通过后会再给你一张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继续认真填写好。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是直接把两张表一起给你的。

4、填写无误后找相关工作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完字后,会让你拿着表格找核准人,也就是局长签字。

5、递交申请表,等待工作人员在工商网站注册完你的信息,就可以等待工作人员打印你的营业执照了。

(拿到营业执照后,记得妥善管理喔)附注意事项:

1、多准备几个工作室名字,避免遇到重名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去工商局之前,先了解一下营业范围怎么写。

3、有些人可能需要一两天才能拿到营业执照,所以这期间电话要保持畅通,如果表格填写内容有问题,工作人员会打电话联系你的。

三、在注册工作室有什么好处?

1、注册工作室从公司和个人层面都比公司税收低。除了常规的增值税、附加税,注册工作室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根据收入的2.16%~3.6%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根据经营范围确定)。而公司一般是查账征收。除了常规的增值税、附加税,有限公司通常根据利润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

2、财税扶持。在特定园区注册工作室(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以享受按实缴增值税税额20%~35%比例返税奖励。个人独资工作室,还可享受按实缴个税税额7%~10%比例返税奖励。合伙制工作室,无个税返还奖励。

除此之外,公司在核算上要求比较严格,要设立规范的帐证,而工作室则不需要。创业者可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注册的类型。通常,利润特别高,成本低的企业可以考虑注册工作室。我司在为创业者注册工作室的时候,会全面考量当地政策的。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泰安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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